市科技局关于印发《无锡市技术产权交易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锡科发〔2018〕111号
各市(县)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培育发展我市技术产权交易机构,加快推进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根据《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核心战略的若干政策措施》(锡委发〔2017〕70号)及《无锡市科技发展(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实施细则》(锡科计〔2018〕7号 锡财工贸〔2018〕1号),现将《无锡市技术产权交易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无锡市科学技术局
2018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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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技术产权交易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培育发展我市技术产权交易机构,加快推进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根据《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核心战略的若干政策措施》(锡委发〔2017〕70号)及《无锡市科技发展(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实施细则》(锡科计〔2018〕7号 锡财工贸〔2018〕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技术产权交易,是指科技成果、专有技术和以科技成果投资形成的产权及科技企业的股权等,通过签署、履行技术合同等途径,从产权供给方向产权需求方转移的过程。所涉技术合同必须经过属地具备资质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技术产权交易机构是指无锡市辖区内从事技术评估、技术转移、科技咨询、成果转化等专业化服务的独立法人机构。技术产权交易机构(以下简称“机构”)的业务包括:
(一)提供集中交易场所,建设技术交易信息服务平台;
(二)搜集、筛选、分析、加工、发布、对接技术信息;
(三)交易撮合、技术转让与技术代理;
(四)技术集成与二次开发、技术推广;
(五)技术咨询、技术评估、技术培训、技术招标代理、技术投融资等其它有关促进技术交易的活动。
第四条 机构按省级、市级分类管理。经省技术产权交易市场认定为省级分中心的机构,服从省级管理;市级机构的备案管理工作,由无锡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场办”)负责。
第五条 在我市注册运营不少于一年的机构可以申请备案。申请备案的机构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备不少于100平方米的工作场所以及开展技术产权交易的活动大厅、服务窗口、洽谈区等配套设施;
(二)配备足额的技术交易管理、业务、服务人员,其中技术经纪人或经理人不少于2人;
(三)制定完善管理制度,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运行管理机制,积极开展技术产权交易各项服务。
第六条 申请备案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无锡市技术产权交易机构备案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住所使用权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三)主要管理团队、业务骨干的证明材料;
(四)技术交易工作的业务规范、管理制度等;
(五)近年财务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
(六)近年与服务企业签订的合同信息汇总表(服务企业名称、项目名称、合同总金额、实现金额等);
(七)能反映单位信誉和所处行业地位(包括获得政府资助)的证明材料、获奖证书等;
(八)其他相关材料。
以上材料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一式三份装订成册,经区科技主管部门推荐后报送市场办。在送交材料时需携带有关原件备查。
第七条 市场办组织专家对申请备案的机构进行材料审核、现场考察,符合条件的,经公示无异议后准予备案。
第八条 无锡市科学技术局于每年一季度,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经省级认定或市级备案的机构进行绩效考核。
第九条 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包括基础条件、运营绩效、服务能力、规范管理、社会信誉等5项一级指标和16项二级指标,满分100分。
(一)基础条件(10分)。主要考核机构的软硬件建设情况。包含3个二级指标,分别是场所条件(3分)、人员结构(4分)、以及信息化建设(3分)。其中人员结构主要考核专职从事技术交易人员数量、获认定技术经纪人和经理人数量。
(二)运营绩效(30分)。主要考核机构上年度运营情况。包含3个二级指标,分别是上年度促成技术交易项数(10分)、促成技术交易金额(10分)、全年经费情况(含营业性收入和工作经费,10分)。
(三)服务能力(30分)。主要考核机构促进技术交易和服务企业的能力。包含5个二级指标,分别是上年度服务企业数量(10分)、征集企业技术需求数量(6分)、征集技术成果数量(6分)、组织技术交易活动次数(5分)、入驻专业服务机构数量(3分)。
(四)规范管理(20分)。主要考核机构的内部管理状况。包含3个二级指标,分别是机构管理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10分)、信息运营安全保障情况(5分)、人力资源管理情况(5分)。
(五)社会信誉(10分)。主要考核机构的行业影响力,包括诚信度(5分)、知名度和美誉度(5分)2个二级指标。
绩效考核设置上限为10分的加分项,对机构获得省级以上荣誉、完成重大技术交易项目、主办重大赛事或活动、开拓创新业务等分别给与加分。
绩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其中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90分为良好,60-8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条 每年1月底前,机构对照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对上年度工作进行自评,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具体包括:
(一)上年度工作自评总结;
(二)技术产权交易(技术合同)信息汇总表;
(三)项目对接清单及典型案例;
(四)征集科技成果清单和企业技术需求清单;
(五)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
(六)其它相关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机构公章,一式三份报送无锡市科学技术局。
第十一条 第三方受托机构按绩效考核指标体系进行评价,形成年度绩效考核结果。
第十二条 绩效考核结果为良好以上(含)的机构,可获无锡市技术产权交易机构建设运营资助。绩效考核结果连续两年不合格的机构,取消市级机构备案资格。
第十三条 机构发生更名、注册地更换、法人更换、经营业务变化、经营状况变动(如撤销、并购、重组、转业等)等变更事项,应自有关管理机关批准变更之日起1个月内,携变更(动)备案申请表、变更批准文件到市场办办理变更备案。
第十四条 从事技术交易服务的机构和个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按照公平竞争、平等互利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开展业务活动,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开展业务活动中若有违法行为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无锡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