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科技局关于印发《无锡市企业研发机构认定和绩效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2019-12-04 来源:网站 作者:无锡科技

市科技局关于印发《无锡市企业研发机构认定和绩效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锡科事〔2018〕67号 

  

各市(县)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无锡市企业研发机构认定和绩效评价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局行政办公会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无锡市科学技术局

  2018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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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企业研发机构认定和绩效评价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核心战略的若干政策措施》(锡委发〔2017〕70号),扎实推进创新驱动核心战略和产业强市主导战略,鼓励企业建立和引进研发机构,加强企业研发机构的管理,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企业研发机构,是指设在企业内部相对独立的具有自主研究开发能力的技术创新组织载体。主要分为以下六类:

  (一)市级企业技术研究院;

  (二)省级企业重点实验室;

  (三)国家级企业重点实验室;

  (四)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五)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六)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第二章   申请认定

  第三条 申请认定市级企业技术研究院新建项目的依托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无锡市区范围内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机构;

  (二)符合国家、省及我市的产业政策,有明确的研究开发方向、具体的研究内容和中长期发展规划;

  (三)上年度投入的研究开发经费1000万元以上;

  (四)拥有国内先进的创新领军人才和研发团队,本科及以上学历专职研发人员人数达到20人以上;

  (五)有独立研发场所,实验室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专业技术领域的大中型仪器、设备、工具、计算机软件原值1000万元以上;

  (六)近三年拥有自主发明专利授权3件以上;

  (七)如实有效填报107-1、107-2表。

  第四条 申请认定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依托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无锡市(含江阴市、宜兴市)注册的独立法人机构;

  (二)符合国家、省及我市的产业政策,有明确的研究开发(设计)方向、具体研究内容和中长期发展规划;

  (三)上年度销售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R&D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原则上不低于2%;

  (四)拥有一支20人以上研发队伍,有1-2名领军型人才;

  (五)拥有原值达200万元以上的专业技术领域研发设备和相对集中的研发场所;

  (六)近3年拥有知识产权成果不少于3件;

  (七)如实有效填报107-1、107-2表。

  第五条 市级企业技术研究院和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申请推荐采取属地化方式,集中申报,集中受理。

  第六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研发机构可填写申报书并附上相关佐证材料,向各市(县)、区科技局提出申请。

  第七条 各市(县)、区科技局审核后,填写申报项目汇总表、汇总申报材料并填写推荐意见加盖公章,上报市科技局。

  第八条 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申报的项目进行综合评审,提出拟立项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进行认定。

  第九条 已认定为省级以上企业重点实验室、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研发机构,自动纳入无锡市企业研发机构管理。

  

第三章  绩效评价

  第十条 市科技局每年发布企业研发机构运营资助指南,各企业研发机构可进行申报。

  第十一条 申请企业研发机构运营资助项目的依托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完成验收的市级企业技术研究院、省级以上企业重点实验室和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二)有较强的自主创新能力,在产业共性技术、关键技术、前瞻性原创性技术研究及相关新产品研发等方面有重大突破,科技成果产出业绩优秀;

  (三)研发设备原值累计达到1500万元以上,上年度投入的研究开发经费达到1000万元以上、发明专利授权2件以上;

  (四)如实有效填报107-1、107-2表。

  第十二条 无锡市企业研发机构绩效评价的申报采取属地化方式,集中申报,集中受理。

  第十三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研发机构可填写申报书并附上相关佐证材料,向各市(县)、区科技局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各市(县)、区科技局审核后,填写申报项目汇总表、汇总申报材料并填写推荐意见加盖公章,上报市科技局。

  第十五条 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参加绩效评价的企业研发机构进行综合评审,并提出运营资助的建议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进行奖励。

  

第四章 扶持政策

  第十六条 经费扶持标准按照《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核心战略的若干政策措施》、《关于进一步支持以物联网为龙头的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发展的政策意见》和《关于进一步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政策意见》等文件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无锡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江阴市、宜兴市可参照执行本细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