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业务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2020-07-3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以信用为基础的政、银、企三方联动机制,更大力度引导银行机构服务科技创新创业、助力科技成果转化,根据《中共无锡市委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现代产业发展政策的意见》(锡委发〔2019〕21号)、《无锡市中小微企业信用保证基金管理办法》(锡政办发〔2019〕63号),结合《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7〕19号)、《无锡市中小微企业信用保证基金贷款补偿及坏账核销操作办法(试行)》(锡财金〔2020〕17号),修订本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业务,是指由无锡市中小微企业信用保证基金(以下简称“信保基金”)提供融资增信,支持金融机构为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发放信用贷款,并按合作协议约定,对发生损失的贷款本金的一定比例予以补偿,且以协议约定补偿总额为限承担损失责任。

  信保基金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业务的风险承担限额不低于2.5亿元,后续视运营情况动态调整。

  第三条  本细则所涉科技型中小企业风险补偿贷款业务,包括我市独立开展的无锡市科技型中小企业风险补偿贷款(以下简称“锡科贷”)以及与省合作开展的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贷款(以下简称“苏科贷”)。锡科贷按本管理实施细则执行,苏科贷按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锡科贷以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数据库(以下简称“备案企业库”)建设为基础,引导金融机构精准放贷。

  第五条  锡科贷在“无锡市现代产业发展资金申报和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上实施全流程管理。苏科贷统计数据导入管理平台。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锡科贷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共同管理。市科技局负责锡科贷业务管理、工作推进、补偿核查和绩效自评价。市财政局负责资金管理和绩效再评价。各地区科技部门负责属地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推荐和跟踪管理工作。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协助提供企业信用情况。

  第七条  无锡市科技创新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科创中心”)负责锡科贷和苏科贷业务的日常运营管理,做好备案企业库的管理维护、风险补偿与核销的受理和初审等工作,负责将入库企业信息提交苏科贷备选企业库。

  第八条  合作金融机构负责信贷业务管理,包括优化信贷流程,完善考核机制,落实专人负责,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情况等进行独立审核和风险评估,提供高效便捷服务,按时报备贷款信息,认真履行监管责任,及时处置不良贷款。

  锡科贷合作银行实行遴选制,按照《关于印发<无锡市中小微企业信用保证基金合作银行遴选办法(试行)>的通知》(锡财金〔2018〕15号)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确定。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的在锡银行机构,可向市科技局申请加入合作:

  (一)具有服务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专业服务能力和较好的经营业绩,达到“五专”要求,即专营机构、专业团队、专设流程、专项规模、专项考核等,保证内部资源优先配置,力争形成科技金融服务品牌。

  (二)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提高合作业务不良贷款风险容忍度。

  (三)承诺实现合作业务年度目标,且合作首年目标不低于5亿元、后续保持适度增长。

  (四)承诺执行优惠贷款利率,不另外收取保证金、中间业务费等其他相关费用,且贷款利率原则上最高不超过最近一个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相应期限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100个基点。

第三章 支持对象

  第九条 锡科贷支持对象为纳入管理平台备案企业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申请入库企业需在管理平台注册,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无锡市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主要从事国家、省、市支持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传统优势产业领域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无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成立3年及以上的企业在市企业信用基准评价系统中等级为B-及以上,成立未满3年的在信用信息核查意见中无重大违规事项);

  (二)拥有专利权、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新药证书等知识产权(对于科技服务业及模式创新企业,具备科技服务相关资质证书、参与制定相关技术或服务标准、拥有支撑其科技服务或模式创新的技术诀窍等);

  (三)上一年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或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

  (四)从事研发和技术创新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上一年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例不低于3%。

  第十条 企业申请入库,应在管理平台上进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模块,如实填报企业经济、技术等信息,按要求提供附件材料,并承诺所提供信息的准确、真实、合法、有效性。企业填报信息及上传文件不得涉及国家保密信息。

  各地区科技部门于每月20日前,在管理平台推荐属地企业申请。

  第十一条  科创中心核查各地区科技部门所推荐企业的信用情况。

  第十二条  通过信用核查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经科创中心查验相关文件后,予以入库备案:

  (一)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二)纳入省科技企业上市培育库、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或市雏鹰企业、瞪羚企业、准独角兽企业培育库的企业;

  (三)国家、省、市各类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资助对象所创办的企业;

  (四)五年内承担过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的企业;

  (五)按《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纳入“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的企业。

  第十三条  通过信用核查但不满足第十二条的企业,由科创中心组织专家评审。通过评审的企业,在市科技局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予以入库备案。

  第十四条 备案入库企业在库资格存续期三年。入库企业应及时通过管理平台如实更新经济、技术等情况。

第四章 运作方式

  第十五条 锡科贷基于契约制运作。市科技局每年年初拟订锡科贷业务年度目标,向市财政局提交锡科贷上年度运行情况报告,市财政局统筹配置年度锡科贷业务规模及信保基金风险承担限额。

  第十六条  科创中心与每家合作银行签订协议,并报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审核备案。协议应约定合作业务年度目标、信保基金补偿限额、合作各方责任义务以及其他相关事项。

  第十七条 锡科贷单户贷款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贷款期限原则上不低于6个月。超过1000万元的贷款需求,可以申请苏科贷。

  第十八条 备案入库企业在管理平台上自主选择意向贷款银行,在线提交贷款申请。

  合作银行受理贷款申请。如不予办理,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管理平台说明原因并反馈企业。

  第十九条 合作银行独立审批发放贷款,并在放贷后5个工作日内,将放贷凭证、贷款合同、额度、利率等信息上传管理平台备案。贷款对象原则上应符合“五有标准”,即有适销对路的产品及订单、有稳定的现金流(银行流水单)、有健全的会计核算、有正常的纳税纪录和交纳社保、有良好的信用记录。

  第二十条 合作银行负责贷后跟踪和监管,并及时将还贷情况录入管理平台。贷款到期前1个月,合作银行应及时了解企业还贷能力。

  对企业主要因暂时性资金周转困难,预期一段时间后经济效益能够覆盖欠款的,经企业申请、合作银行同意,并报科创中心备案,可以办理不超过6个月的贷款展期。

  贷款企业在贷款期间并购重组的,其还款责任由重组后的企业承担。

  第二十一条  合作银行应加大对初创期、成长期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在年度发放的锡科贷中,贷款余额不超过500万元的企业数占比应达到70%以上。

  鼓励合作银行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第三批支持创新相关改革举措的通知》(国办发〔2020〕3号)要求,集聚多方力量,加强和深化科技金融改革创新探索实践。

  第二十二条  锡科贷实行贷款本金损失风险合作各方共担机制,贷款利息损失风险由合作银行全额承担。对符合补偿条件的锡科贷,信保基金承担80%贷款本金损失风险,其余20%本金损失风险由合作银行承担。企业及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苏科贷损失风险按省有关规定分担。

第五章 风险补偿与核销

  第二十三条 企业确因经营困难、项目中止等情形致使贷款逾期的,合作银行应及时开展催收工作,做好催收记录,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逾期情况书面告知科创中心。

  当贷款发生逾期超过60天,合作银行履行尽职管理后仍可能转为不良、并向法院提起借款合同纠纷诉讼获受理的,可向科创中心提出风险补偿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无锡市中小微企业信用保证基金贷款补偿申请表》和补偿申请报告(须加盖分行公章)、贷款追偿方案,其中补偿申请报告中,至少应对贷款企业是否符合“五有标准”作出说明,并逐一排除《无锡市中小微企业信用保证基金管理办法》(锡政办发〔2019〕63号)第十五条所列(一)至(六)等不尽职情形;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近期财务报表;

  (三)合作银行向司法机构提起诉讼的民事诉状,司法机构出具的案件受理通知书和诉讼缴费通知书或判决书;

  (四)贷款合同、放贷凭证、还款凭证、不良贷款责任认定意见等其他相关材料。

  科创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审核申请材料、赴企业现场核查,并根据专家意见形成风险补偿建议,报市科技局审核。市科技局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补偿的核查意见,上报市信保基金管理办公室。市基金管理办公室联席会议核定同意后,由信保基金管理人根据补偿核定意见向申请银行划转补偿资金;不同意补偿的,贷款损失由合作银行自行承担。

  合作银行应规范管理风险补偿资金,不得直接冲抵损失的贷款,也不得挪作其他用途。

  第二十四条 苏科贷风险补偿事项按省要求办理,其中应由信保基金承担的补偿责任,参照上述第二十三条执行。

  第二十五条 合作银行负责追偿债务或其他权益,并按要求及时报告追偿进展情况,未经市信保基金决策委员会批准,不得放弃追偿权益。市科技局督促合作银行及时将追偿所得扣除成本后按照规定比例返还信保基金。

  第二十六条 确因借款企业破产清算、诉讼依法裁定执行终结等仍无法收回的坏账,由合作银行提出核销申请报科创中心,经市科技局审核、市基金管理办公室联席会议同意,报市基金决策委员会批准后予以核销。

  申请核销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 核销申请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贷款发放和管理情况,贷款补偿和追偿情况,形成损失情况等;

  (二) 法院的民事判决书、银行内部审批单、其他可以确认形成损失的法律文书或证明材料;

  (三) 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七条 合作银行锡科贷、苏科贷合计不良率(逾期贷款额/贷款余额)达到5%,即停止办理新业务,待通过追偿、不良率低于4%再恢复开展新业务。

  对合作银行的锡科贷、苏科贷本金损失,信保基金在约定限额内进行补偿。单个合作银行年度补偿限额为该行上年度末锡科贷和苏科贷合计贷款本金余额的10%。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建立锡科贷绩效评价制度。市科技局应对锡科贷政策目标、贷款情况、贷款损失、运作效果等进行绩效自评价,并向市基金管理办公室报告。合作银行年度发放锡科贷、苏科贷额度未达合作协议约定的,责令限期整改,两年后仍未达到的,取消合作资格。获得锡科贷支持的企业,应当配合做好绩效评价、审计监督等工作。

  第二十九条  合作银行应按照本细则和合作协议开展业务,及时向科创中心提交贷款运行情况报告,按要求参加考核评价,不得将原有企业不良贷款转嫁纳入风险共担范围,不得采取置换或变相置换方式增加信保基金补偿资金。

  第三十条 各地区科技部门应加强对属地入库企业的跟踪管理,一旦发现有发生重大违规事项或重大经营风险的企业,即书面告知科创中心,由科创中心及时在备案企业库中作出处理。

  第三十一条 获得锡科贷支持的企业,须将贷款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不得用于国家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的项目,不得用于参与民间借贷和投资资本市场等与企业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用途。企业若有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或在日常管理中不按要求提供完整财务报表、项目进展报告等材料以及其它违法违规情形的,合作银行和有关管理部门有权提前中止和追讨所涉资金,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发生补偿的企业,三年内不得申报各级、各类政府财政经费资助项目。存在恶意骗取信贷资金或故意不归还贷款本息等不良行为的企业,不得申报各级、各类政府财政经费资助项目,并列入失信黑名单,由合作银行根据有关规定,记录企业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管理者的不良信用。

  第三十三条 锡科贷实行尽职免责制度。但是,由于合作银行存在严重失职或者出现与企业互相串通骗取补偿资金的,经核实后,不予补偿,已获补偿的,收回所补偿资金,并取消合作。

  第三十四条  锡科贷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审计监督,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截留转移等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2020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原《无锡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业务管理实施细则》(锡科高〔2018〕86号 锡财工贸〔2018〕27号)、《无锡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不良贷款风险补偿与核销操作办法》(锡科综〔2015〕177号)废止。

  本细则施行日前备案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库期限仍按原有效期执行。

  第三十六条 作为市信用保证基金项下专项贷款业务,锡科贷遵循信保基金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在本细则有效期内,信保基金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若有调整,本细则同步调整执行,不再另行发文明确。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在全市范围内适用,包括江阴市、宜兴市。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