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雏鹰企业、瞪羚企业和准独角兽企业评价遴选办法(试行)

2021-03-2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核心战略加快建设科技创新高地的若干政策措施》(锡委发〔2018〕53号)、《无锡市创新型企业倍增计划(2018-2022年)》(锡委办发〔2018〕72号)精神,根据《无锡市创新型企业集群培育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相关规定,为做好雏鹰企业、瞪羚企业和准独角兽企业评选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包含雏鹰企业、瞪羚企业和准独角兽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的审定和年度雏鹰企业、瞪羚企业和准独角兽企业的评价遴选,由市科技局组织实施,各市(县)、区科技局负责本地入库培育及评价遴选企业的组织申报、推荐审核,以及入库培育企业日常管理等。

  第三条 雏鹰企业、瞪羚企业和准独角兽企业的评价遴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入库条件和流程

  第四条 雏鹰企业、瞪羚企业和准独角兽企业培育库入库条件:

  (一)在我市范围内依法设立、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企业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有较高的资信等级;

  (二)申请纳入雏鹰企业、瞪羚企业和准独角兽企业培育库的企业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纳入雏鹰企业培育库的企业,须已申请或拥有一项以上知识产权,并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成立不超过8年的科技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100万元(含)-2000万元。(2)上年度研发投入100万元(含)以上。(3)新兴产业领域的科技企业,近3年内累计获得创业投资超过100万元(或等值外币)。

  2、纳入瞪羚企业培育库的企业,须拥有一项以上有效知识产权,并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成立在3年以上10年以内的独立法人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2000万元(含)-5000万元,主营收入增长率达到20%及以上或净利润增长率达到10%及以上;上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含)-1亿元,主营收入增长率达到15%及以上或净利润增长率达到10%及以上;上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含)-5亿元,主营收入增长率达到10%及以上或净利润增长率达到10%及以上。(2)近3年平均研发投入200万元(含)以上。(3)新兴产业领域的科技企业,近3年内累计获得创业投资超过600万元(或等值外币)。

  3、纳入准独角兽企业培育库的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市场估值3亿元以上;(2)已完成A轮融资且未上市;(3)近2年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平均不低于3%;(4)拥有三项以上有效知识产权。

  第五条 雏鹰企业、瞪羚企业和准独角兽企业培育库入库流程:

  1、企业申报。企业本着自愿的原则,向所在市(县)、区科技局提出入库申请,并按年度申报通知要求提交材料。

  2、综合审查。在各市(县)、区科技局审核推荐基础上,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并进行综合审查,提出入库推荐名单,经市科技局党组会议讨论通过后,纳入培育库。

  第六条 雏鹰企业、瞪羚企业和准独角兽企业培育库企业条件发生变化的(如更名、入库条件变化以及经营异常等),应在每年3月1日前,向所在市(县)、区科技局报告。各市(县)、区科技局对企业发生的变化进行核实,并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根据企业发生的变化情况进行调整。

  第三章  评价遴选条件和流程

  第七条  申请雏鹰企业、瞪羚企业和准独角兽企业评价遴选的企业,须是相应培育库中企业,且企业基准信用评价B-(含)以上。

  第八条  雏鹰企业、瞪羚企业和准独角兽企业的评价遴选由定性评价指标、定量评价指标两部分组成,满分100分,定性评价指标占总权重的25%,定量评价指标占总权重的75%,由专家进行评价,在专家打分基础上,经综合审核后予以确认。分类评价指标体系如下:

1、雏鹰企业评价指标体系:

 

分值

一级指标

(权重)

标号

二级指标

权重

定性指标

25

市场(0.25)

C1

进入壁垒(所处领域)

0.1

C2

市场规模及增长

0.15

产品服务(0.2)

C3

产品竞争性

0.2

运营规划(0.35)

C4

商业模式

0.25

C5

企业未来3-5年发展规划

0.1

企业管理(0.2)

C6

管理团队能力水平

0.1

C7

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建立情况

0.1

定量

指标

75

成长性

(0.45)

C8

累计获得风险投资金额

0.2

C9

近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

0.1

C10

主营业务利润率近三年平均

0.075

C11

近三年纳税总额增长率

0.075

创新性

(0.55)

C12

本科及以上学历员工占员工比重(%)

0.075

C13

研发人员占员工比重(%)

0.075

C14

研发投入占比

0.1

C15

承接科技项目数

0.05

C16

创新平台级别

0.05

C17

知识产权获得情况

0.1

C18

标准参与情况

0.05

C19

企业获得品牌及荣誉

0.05

 

2、瞪羚企业评价指标体系:

 

分值

一级指标

(权重)

标号

二级指标

权重

定性指标

25

市场((0.2)

D1

市场规模及增长

0.2

产品服务(0.25)

D2

产品占有率

0.25

运营规划(0.35)

D3

商业模式

0.25

D4

企业未来3-5年发展规划

0.1

企业管理(0.2)

D5

管理团队能力水平

0.1

D6

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建立情况

0.1

定量

指标

75

成长性(0.575)

D7

累计获得风险投资金额

0.05

D8

主营业务收入近三年复合增长率

0.1

D9

主营业务利润率近三年平均

0.1

D10

主营业务收入总额

0.075

D11

利润总额近三年复合增长率

0.1

D12

纳税总额近三年复合增长率

0.1

D13

企业上市进展情况

0.05

创新性(0.425)

D14

本科及以上学历员工占员工比重(%)

0.025

D15

研发人员占员工比重(%)

0.025

D16

研发投入占比

0.075

D17

承接科技项目数

0.05

D18

创新平台级别

0.05

D19

知识产权获得情况

0.1

D20

标准参与情况

0.05

D21

企业获得品牌及荣誉

0.05

 

3、准独角兽企业评价指标体系:

 

分值

一级指标

(权重)

标号

二级指标

权重

定性指标

25

市场(0.2)

Z1

市场规模及增长

0.2

产品服务(0.25)

Z2

产品占有率

0.25

运营规划(0.35)

Z3

商业模式

0.25

Z4

企业未来3-5年发展规划

0.1

企业管理(0.2)

Z5

管理团队能力水平

0.1

Z6

现代化管理水平

0.1

定量

指标

75

成长性

(0.6)

Z7

累计获得风险投资金额

0.1

Z8

主营业务收入近三年复合增长率

0.075

Z9

主营业务利润率近三年平均

0.075

Z10

主营业务收入总额

0.075

Z11

利润总额近三年复合增长率

0.075

Z12

纳税总额近三年复合增长率

0.1

Z13

企业上市进展情况

0.1

创新性

(0.4)

Z14

硕士及以上学历员工占员工比重(%)

0.025

Z15

研发投入占比

0.075

Z16

承接科技项目数

0.05

Z17

创新平台级别

0.05

Z18

知识产权获得情况

0.1

Z19

标准参与情况

0.05

Z20

企业获得品牌及荣誉

0.05

 

  第九条 雏鹰企业、瞪羚企业和准独角兽企业评价遴选流程:

  1、企业申报。企业本着自愿的原则,按照年度雏鹰企业、瞪羚企业和准独角兽企业评价遴选申报通知要求,向所在市(县)、区科技局提交申请材料,由各市(县)、区科技局初审并推荐上报。

  2、专家评审。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分,提出推荐入选企业,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复核。

  3、综合审核。市科技局进行综合审核后,由市科技局党组会议讨论决定。

  4、公示与确认。按照《无锡市科技计划项目(奖励)公示办法(试行)》(锡科计〔2017〕265号)进行公示,无异议后,由市科技局发文确认。

  第十条  动态管理:

  (一)被评价遴选为雏鹰企业、瞪羚企业和准独角兽企业的,不受理其同类型二次评价遴选申请。

  (二)被评价遴选为雏鹰企业(瞪羚企业)的,因条件变化列入瞪羚企业(准独角兽企业)培育库的,可申请瞪羚企业(准独角兽企业)评价遴选。

  (三)被评价遴选为瞪羚企业(准独角兽企业)的,因条件变化列入雏鹰企业(瞪羚企业或雏鹰企业)培育库的,不再受理其雏鹰企业(瞪羚企业或雏鹰企业)评价遴选申请。

  (四)年度评价遴选出的雏鹰企业、瞪羚企业和准独角兽企业,继续列入相应培育库进行管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建立并完善雏鹰企业、瞪羚企业和准独角兽企业培育库信息管理系统,各市(县)、区科技局加强对入库企业的动态管理,培育库企业应当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后更新完善相关数据信息。

  第十二条  企业资质管理:

  (一)在入库申请和评价遴选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资格;

  (二)培育期间企业基准信用评价B-(不含)以下的,取消其资格;

  (三)培育库企业不按期更新完善相关数据信息或违反市科技局其他相关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可以终止其入库培育资格。

  第十三条  参与雏鹰企业、瞪羚企业和准独角兽企业入库审核及评价遴选工作的各类机构和人员对所承担工作负有诚信以及合规义务,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在专家评审过程中坚决杜绝徇私情、谋私利等行为,并对申报企业的有关资料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四条  对申请纳入培育库及评价遴选的企业实施信用承诺制度,企业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作出承诺,并自觉接受科技、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