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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无锡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2-06-21
 

锡科规〔2022〕123 号

 

各市(县)区科技局、经开区经发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无锡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支持企业建 立研发机构,加强创新能力建设,特制定《无锡市工程技术研究 中心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无锡市科学技术局

2022 年 6 月 2 日

 

 

 

附件

 

无锡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无锡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按照《江苏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管理工作指导书》,纵深推进我市创新驱动核心战略和产业强市主导战略,引导企业加强创新能力建设, 规范和加强无锡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市工程中心”)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工程中心是指:依托我市有关行业或领域科技实力较强的科技型企业,以促进企业研发能力提升和管理制度创新 为目标,开展工程技术研究、试验和成套技术服务、开发产业发 展中共性、关键技术,深化产学研合作,不断提升企业研发体系 建设水平的工程化研发平台。

第三条 市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包括:

(一)围绕我市科技、经济与社会发展,开展共性与关键技 术的工程化研发,在自主创新和引进的基础上,持续不断地创造 新成果,开发新技术,为产业化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工艺、 装备和新产品。

(二)实行开放服务,接受委托的工程技术研究、设计、试 验和成套技术服务,并提供技术咨询等服务。

(三)培养、集聚相关专业的高层次工程技术人才和管理人 才,提供工程技术人才培训。

(四)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国内科技合作与交流,促进行 业、领域的技术发展。

第四条 无锡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是市工程中心的综合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统筹市工程中心建设和发展,制定相关政策,指导市 工程中心的建设与运行;

(二)批准市工程中心的建立、调整和撤销;

(三)组织开展市工程中心年度运行情况填报工作;

(四)开展其它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市(县)区科技主管部门(以下统称“项目主管部门”)是市工程中心的属地业务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受市科技局委托,负责本地区市工程中心的评审和择 优推荐;

(二)负责本地区市工程中心的建设与运行指导工作;

(三)制定措施促进本地区市工程中心高质量发展;

(四)开展其它相关业务管理工作。

第六条 依托单位是市工程中心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市工程中心相关人财物相对独立的运行机制;

(二)具有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工程技术研发和实施队伍;

(三)具有为市工程中心建设与运行所需经费支持与相关条 件的保障能力;

(四)具备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具有必要的检测、 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

(五)制定市工程中心建设任务目标,自主组织项目实施;

(六)市工程中心建设和运行中出现的重要事项变化及时向 项目主管部门报告;

(七)配合做好其它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科技局根据省、市科技创新工作目标任务,结合市工程中心年度建设目标,下发年度申报通知。市工程中心申报原 则上每年组织一次。

第八条 申报市工程中心应具备以下条件:

1. 符合年度申报指南;

2. 在无锡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

3. 依托单位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应规范填报财务状况 表、研究开发项目情况表和企业研究开发活动及相关情况表;

4. 依托单位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较强的研发能力,拥有较好 的工程技术研究、设计基础和成果转化背景或经验;

5. 拥有相对独立集中的研发场地,拥有一定规模的专业技术 领域研发设备,新增研发投入持续稳定;

6. 有一支技术水平高、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组织机构明确、 结构合理的技术和管理队伍;

7. 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有筹措资金的能力和信誉。上年度 研究开发费用占年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 5%,或不低于 300 万元;

8. 创新活动活跃,应自主开展研发活动,有明确的研发方向、 研发内容。上年度专利等知识产权申请数达到 1 项以上;

9. 同一企业原则上建设一个市工程中心。新建项目名称为“无锡市 XXX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XXX 为所从事的产业技术领域或方向。

第九条 项目主管部门按照市工程中心申报条件,组织本地区项目申报,核查依托单位是否存在严重失信行为。可受委托开展 评审提出推荐名单,完成公示后正式行文报送市科技局。

第十条 市科技局对项目主管部门提交的推荐项目进行审核, 重点审核申报项目是否符合市工程中心年度申报通知要求,提出立项建议名单,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项目审核不予通过。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对审核通过的项目按有关程序,经公示后,下发同意建设市工程中心文件。

获批建设市工程中心的依托单位应在研发场地醒目处悬挂市 工程中心铭牌。

第十二条 市工程中心应重视和加强运行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积极创新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第十三条 市工程中心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和技术委员会咨询制。

第十四条 技术委员会由国内同行业及相关领域知名专家、依托单位主要技术骨干组成,组成专家不得少于 3 人。其主要职责是:审议市工程中心的发展规划,研究开发方向、计划和项目, 评价工程实验设计方案,提供技术、经济、管理咨询和市场信息 等。

第十五条 市工程中心主任的主要职责是:针对行业、领域的共性与关键技术,提出市工程中心研究开发方向和计划,确定每 年开展的研究、开发或工程化项目。

第十六条 市工程中心实行开放、流动机制,积极创造条件, 吸收和接纳国内外相关流动人员携带成果来实施成果转化、进行工程化研究开发和试验。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国内外科技合作及科普展示教育,与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等单位开展技术交流与研讨。

第十七条 鼓励符合要求的市工程中心加入江苏省资源统筹服务云平台,向社会开放有关仪器、设备及成套试验装备。

第十八条 市工程中心应当每年向市科技局报送年度运行情况报告。市科技局将通过无锡市科学技术局门户网站发布年报填 报通知和相关要求。

第十九条 市工程中心负责人或依托单位名称等重大事项发生变化的,依托单位应及时提出重大事项变更调整书面申请,经  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科技局审批。因研发方向发生重 大变化,需要调整市工程中心名称的,应重新申报。

第二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市工程中心资格:

(一)依托单位因经营战略调整、市工程中心负责人和骨干 人员离职等原因导致市工程中心建设运行不能继续的;

(二)依托单位管理不善,项目执行不力,市工程中心建设 未能取得实质性进展,建设进度严重滞后的;

(三)连续两年不报送运行情况年度报告的;

(四)依托单位因故关停并转,或已被工商管理部门注销导 致市工程中心无法继续实施的;

(五)依托单位发生重大安全、质量或严重环境污染事故的;

(六)依托单位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

(七)依托单位未规范填报财务状况表、研究开发项目情况 表和企业研究开发活动及相关情况表,且不整改的;

(八)依托单位自行要求撤销其市工程中心资格。

第二十一条 被撤销项目的依托单位在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市工程中心。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无锡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 2022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有效期 5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