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无锡市重点实验室认定和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3-06-07 来源:无锡市科技局 作者:admin02

各市(县)区科技局、经开区经发局,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建设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产业科技创新 高地的政策意见》(锡委发〔2022〕86 号),建立我市重点实验室认定和运行管理机制,特制定《无锡市重点实验室认定和运行 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无锡市科学技术局

2023 年 2 月 18 日

 

 

无锡市重点实验室认定和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无锡市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认定和运行管理,增强科技创新策源能力,根据《关  于加快建设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产业科技创新高地的政策意见》文  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是我市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开展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  才、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开放共享先进创新资源的重要载体, 是全国和省重点实验室的培育基地。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依托企业、高校、科研院所、三甲医院、市级公共卫生机构、新型研发机构等具有较强科技创新能力的法  人单位建设,实体化独立运作,分为企业类重点实验室、其他类  重点实验室两类。实行分类管理、动态调整、定期评估和稳定支 持。

第四条 重点实验室的主要任务为:

(一)企业类重点实验室。主要依托龙头领军企业建设,符 合我市科技和产业发展规划布局,其主要任务是面向社会和行业  未来发展的需求,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和共性技术研究,研究制定  国际标准、国家和行业标准,聚集和培养优秀人才,加强产学研

 

 

 

结合,增强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能力,引导新技术的应用和成果  转化,发挥产业共性技术供给、高端科技公共服务和辐射带动作 用。

(二)其他类重点实验室。主要依托高校、科研院所、三甲 医院、市级公共卫生机构、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其主要任务是针  对学科发展前沿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家安全的重要科技领  域和方向,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  秀科技人才、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提升无锡的知识创新能力和 学术影响力为主要目标。

第五条 根据相关政策要求,鼓励科研创新能力强、业绩突出或关键核心技术领域急需并紧缺的人才团队依托各类创新主体,  培育建设人才重点实验室,实行年度动态管理。培育成熟后,经 有关程序纳入重点实验室序列。

 

第二章 职责

第六条 无锡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是重点实验室的综合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本市科技、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统筹计划,制 定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年度申报指南;

(二)批准重点实验室的建立、调整和撤销;

(三)制定评估指标体系和实施方案,组织对重点实验室运 行绩效评估;

 

 

 

(四)开展其它相关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各有关部门、各市(县)区科技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是重点实验室的业务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行业、本地区重点实验室的申报组织和推荐;

(二)负责本行业、本地区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指导工

作;

(三)开展其他相关业务管理工作。

第八条 依托单位是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主体,主

要职责是:

(一)根据申报指南提出重点实验室认定申请,为重点实验 室建设和运行提供技术支撑和人员、场地、经费等必要保障;

(二)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以及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

(三)建立健全重点实验室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落实经费、 科研诚信、科研伦理等内部管理制度;

(四)对重点实验室的运行进行年度考核,配合做好运行绩 效考核和评估工作,对考核评估中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承 担管理责任;

(五)及时报告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中的重要变更事项;

(六)配合做好其它管理工作。

 

第三章 认定管理

第九条 市科技局根据本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工作需要,制定发

 

 

 

布年度申报指南。

第十条 申请重点实验室认定的基本条件:

(一)依托单位应是在无锡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 业、高校、科研院所、三甲医院、市级公共卫生机构、新型研发  机构等单位;

(二)实验室定位和目标清晰,研究方向明确,研究内容具 有前瞻性和特色且与名称相符合。在本领域、行业中具有国际、  国内或本市先进水平或特色,能承担和完成重大科研任务,为我  市产业发展提供所需的关键技术成果,研究实力强,在本行业具 有代表性;

(三)具有高水平的学科或行业带头人,以及年龄结构与知 识结构合理的科研队伍和技术人员队伍。固定人员 20 人以上;

(四)具备良好的科研设施和仪器设备等实验条件,实验室 面积 500 平方米以上,物理空间相对集中;

(五)具备良好的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条件,有健全的管理 体制和运行机制;

(六)符合年度申报指南中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的认定由依托单位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推荐,市科技局组织评审论证,按有关程序 择优批准,列入重点实验室序列。

符合第五条的人才重点实验室达到第十条中的基本条件后, 按以上程序经认定后纳入重点实验室序列。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和学术委员会咨询制。

(一)重点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聘任。实验室主任应是本 领域高水平的学科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实  验室主任每届任期五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实验室主任每 年在实验室工作时间不少于八个月。

(二)学术委员会是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职责是审 议实验室的发展目标、研究方向、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等,  审批开放课题。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并形成学术 委员会会议纪要。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学术委员会主任和委员由依托单位聘任。学术委员会主任一 般应由非依托单位人员担任,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国内外同行业及相关领域知名专家组成; 人数为单数、且不得少于五人,其中依托单位成员不超过三分之  一。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任。每次换届应更换 三分之一以上。

第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应重视和加强运行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积极创新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一)重点实验室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包 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流动人员包括访问学者、在  实验室开展合作研究的科研人员。重点实验室应建立健全人员分

 

 

 

类管理与激励机制,健全开放、流动、竞争、协同的用人机制,  应设置专职秘书或科研助理岗位,专门从事重点实验室日常管理 事务。

(二)重点实验室按研究方向和研究内容设置研究单元,保 持人员结构和规模合理,并适当流动。重点实验室应注重学术梯 队和优秀中青年队伍建设,稳定高水平技术队伍。

(三)重点实验室应加大开放力度,及时对外发布开放课题 指南、工作动态、科研成果与年度报告等信息,成为本领域公共  研究平台;积极开展国际国内科技合作和交流;建立访问学者制 度,吸引国内外研究人员到重点实验室开展合作研究。

(四)重点实验室应保障科研仪器设备的高效运转,有计划 地实施科研仪器设备的更新改造、自主研制。鼓励重点实验室加  入“江苏省资源统筹服务云平台”,向社会开放有关仪器、设备 及成套试验装备。

(五)重点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管理,重视知识产权应用 和转化,加强与产业界的联系与合作。加强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  经常性开展多种形式的学术交流活动,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科研伦 理和保密规定。

 

第五章 绩效考核和评估

第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绩效考核和评估的主要目的是:检查实验室整体运行状况,引导实验室的定位和发展方向,促进实验室

 

 

 

建设与发展。

第十五条 绩效考核和评估主要对重点实验室整体运行状况进行综合评价,指标包括:研发条件与能力、队伍建设与人才培 养、研究水平与贡献、开放交流、运行管理与经费使用等。

第十六条 依托单位负责重点实验室的年度绩效考核,并将重点实验室年度考核结果报送市科技局。

第十七条 市科技局根据市重点工作需要,对纳入重点实验室序列且运行满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实验室,组织开展绩效评估。 第十八条 市科技局根据重点实验室的绩效评估成绩,确定重

点实验室评估结果。评估结果分四类:“优秀”、“良好”、“合  格”与“整改”。评估结果为“优秀”、“良好”的,将以“后  补助”方式给予经费奖励。评估结果为“整改”的,责令限期整 改。

不参加评估或中途退出评估的实验室,不再列入重点实验室 序列。

第十九条 市科技局优先推荐科技贡献突出、运行成效显著的重点实验室申请全国、省重点实验室。

 

第六章 重大事项管理

第二十条 重点实验室主任聘任、换届、及因其它原因变动, 需在一个月内报送市科技局。

第二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需要更名、变更研究方向或进行结构

 

 

 

调整、重组的,经学术委员会论证,由依托单位书面报市科技局  审核。当年需绩效评估的重点实验室提出的变更与调整申请,不 予受理。

第二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重点实验室资格:

(一)绩效考评结果为“整改”,整改后复评不合格;

(二)不接受市科技局的跟踪管理,或不参加绩效评估;

(三)依托单位自行要求撤销重点实验室;

(四)重点实验室的依托单位被依法终止;

(五)重点实验室的依托单位有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六)市科技局认为应该撤销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无锡市×× 重点实验室”, 英文名称为“Wuxi Key Laboratory of ×× ”。纳入重点实验室序列的依托单位应在实验室醒目处悬挂铭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 2023 年 3 月 18 日起实施。有效期 2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