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科规〔2022〕211 号
关于印发《无锡市企业海外研发机构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区科技局,经开区经发局,各有关单位:
为引导和鼓励我市科研基础好、创新带动能力强、研发服务水平高的企业,围绕国家、省和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或未来产业等领域深度融入国际创新体系,拓展国际合作渠道,集聚海外高端科技人才和创新资源,不断提升无锡科技创新能力和国际化水平,特制定《无锡市企业海外研发机构认定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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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科学技术局
2022 年 8 月 15 日
无锡市企业海外研发机构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条引导和鼓励我市科研基础好、创新带动能力强、研发服务水平高的企业,围绕国家、省和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或未来产业等领域深度融入国际创新体系,拓展国际合作渠道,集聚海外高端科技人才和创新资源,不断提升无锡科技创新能力和国际化水平。按照市委“十四五”规划和二○三五年远景目标建议要求,根据市委市政府相关产业政策精神,为进一步加快推动我市企业海外研发机构(以下简称“海外研发机构”)建设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海外研发机构”是指我市企业在国(境)外以独资、合资、合作方式依法设立的、利用当地资源从事科技研究开发和试验发展(包括为研发活动服务的中间试验)的机构,研发内容包括新技术、新产品和新工艺的开发、引进,以及对技术适应性的改进。研发机构的形式包括独立法人的研发机构,或是设在国(境)外的企业内部的非独立法人的研发部门或分支机构。
第三条申报单位为海外研发机构的国内投资主体,依法在无锡市区范围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科研经费实行专账核算。近两年研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重应符合以下标准:销售收入为 5000 万元以下企业,比例不低于 5%;销售收入为 5000 万元-2 亿元企业,比例不低于 4%;销售收入为 2 亿元以上企业,比例不低于 3%。
第四条设立的海外研发机构应位于科技相对发达国家和地区,海外投资备案手续齐全,实际运营两年以上。申报单位对海外研发机构拥有实际控制权。
第五条海外研发机构应有明确的研发领域,以技术研发、人才培养、成果转移转化为核心,科研成效良好,已产生2件以上的相关专利申请或授权,并取得一定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六条设立的海外研发机构与境外高校、科研单位或企业签订有具有法律效力的研发合同(协议),对引进项目成果、海外人才及合作研发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属等有明确约定。
第七条海外研发机构具备一定研发基础和人才队伍,有一定的研发投入和实质性的研发项目。其中单独设立的海外研发企业或机构应有用于研发的固定场地面积100平方米以上、有研发人员5人以上、国内投资主体对其实际投入500万人民币以上(以外汇实际汇出投资资金为准);海外企业内设研发部门应有用于研发的固定场地面积200平方米以上、有研发人员5人以上、科研设备原值2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国内投资主体对其企业实际投入超1000万人民币(以外汇实际汇出投资资金为准)。
第八条 申报海外研发机构认定的企业需提交无锡市科技发展资金技术创新(海外研发机构、孵化器运营资助)项目申请书(网上申报系统在线填写后打印)、“无锡市海外研发机构”申请表(见附件)、海外研发机构运营情况说明(包括建设概况、研发进展、经营效益、发展规划等)。
第九条 申报海外研发机构认定的企业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及佐证材料复印件
1.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
2.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纳税凭证;
3.企业海外投资核准证书(商务部门颁发)和境外企业注册登记证明材料复印件;
4.企业关于直接投资设立海外研发机构的决策文件,海外并购的提供海外并购合同或控制方证明(股权证明等);
5.海外研发机构资金投入清单及资金汇出等相关证明材料,海外研发机构已投入研发项目经费清单、费用支出凭证、已开展的研发项目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
6.海外研发机构固定研发场所证明材料(房产购置或租用合同),研发机构照片或视频(含外景、内景,反映场地、设施设备等条件);相关证明材料为外文的应提供中文翻译。
第十条各区科技管理部门对企业申请“海外研发机构”认定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将经过初审合格的企业材料装订成册(一式六份)正式行文上报市科技局。
第十一条复审。市科技局委托相关专家小组进行评审,市科技局对评审工作进行全程指导和监督。
第十二条 公示、发布。市科技局网站公示入选名单,公示期满后,正式发布认定企业名单。
第十三条申报材料应当真实有效。违法违规和提供虚假材料的参评单位将取消认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年9月10日起施行,每年认定一批。分档择优纳入当年度科技计划“海外研发机构、孵化器运营资助”项目予以资金支持。